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评审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彰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导向。二是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战略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叁是坚持向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一线教师倾斜,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有效。
二、评审条件
教学成果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课程、教学、评价和资源建设,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叁个层次。申报的教学成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突出的育人价值和鲜明导向,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二是具有较强创新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在围绕教学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有原创性、集成性的成果,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叁是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产生积极影响。
叁、申报范围
教学成果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一流专业和“四新”专业建设、推进一流课程建设及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全面实施课程思政建设、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强化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和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深化教学管理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成果。要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能针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一)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教学体制机制创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实践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二)在建设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构课程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育人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叁)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重大战略中,深化创新创业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四)在主动服务黑龙江经济,对接以先进装备制造业、资源精深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中,推动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人才培养结构战略布局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五)在探索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中,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在合作办学模式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六)在构建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互联网+教育”结构体系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模式和实践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七)在高校应用型转型发展中,取得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重构、产学研协同育人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八)在强化教学管理、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九)在促进教师发展、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强化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等方面,取得的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十)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等微观教学领域方面取得的创新和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十一)在新时代构建“叁全育人”大思政格局,凝聚强大育人合力,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课程主抓手作用,实现“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同频共振,形成协同育人效应取得的成果。
(十二)在坚持“五育并举”,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宪法法治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认知能力,加强学生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着力构建德智体美劳融合的育人体系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申报条件
(一)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3.应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人作为完成人申报的成果限2项,其中,作为主持人(第1完成人)申报的成果限1项。
4.已经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显着创新的情况下严禁重复申报,相关支撑和旁证材料严禁重复使用。已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不得再次申报。
5.现任校领导主持成果数量不得超过申报成果总数的30%。
五、申报材料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9i果冻制作厂加盟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1)、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二)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
(叁)成果如为教材,需提交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
(四)其他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等。
支撑和旁证材料需精简凝练,要确实能够真实反馈良好的教学实效。
六、申报要求
1.教师根据学校评审办法及评审通知向所在学院(部)申报,各学院(部)组织初评,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向学校提交申报。
2.不受理临时拼凑、突击申报和随意撮合的推荐成果。
3.申请书及所涉及的论文、教材、各类获奖情况等支撑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推荐单位负责审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本人叁届申报资格。
4.推荐的教学成果一律不分等级。
七、评审办法
(一)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果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教务处承担秘书处工作。
(二)评审结果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
(叁)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学校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一并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发文公布结果。
八、奖励办法
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获得特等奖的项目,学校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