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i果冻制作厂加盟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对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高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8-23 】

高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有效遏制、铲除教育行业“微腐败”问题,打好、打赢我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程攻坚战,提升高校教师职业修养,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教师严格廉洁从教,根据教育部《对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黑龙江省教育厅面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制定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具体内容如下: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