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师 申 诉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教师的各种处分、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教师的的申诉诉求,教师应当秉持诚实、认真、严肃、客观的态度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
第叁条 学校受理教师申诉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遵循,任何人不得对申诉教师打击报复,申诉受理后的处理结果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
第四条 在教师提出申诉和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对教师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专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兼职专任教师和虽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上已连续在学校履行教师职务一个月以上的教师,均具有申诉人主体资格。
第六条 学校行政机构中由学校直属的各职能部门(处、室、办)和学校直属的各处级、副处级单位均具有被申诉人主体资格。
第七条 教师对所在教研室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按隶属关系可将其上级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教师对由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将学校作为被申诉人。
第叁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处理教师申诉有关事宜。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有学校负责人、学校工会组织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参加,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师申诉日常事务。
第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工作人员对教师申诉所涉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复查;
(叁)对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对复查结论进行表决,并据此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受理申诉人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第十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指定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查小组,负责处理教师申诉的具体工作。复查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并审核申诉人的申诉书和相关的申诉材料;
(二)审核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叁)复查对教师处理或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规定是否正确,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四)就申诉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询问和取证;
(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于复查结论的意见并提交完整的复查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小组有权向申诉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询问和取证,有关当事人或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复查小组的工作。调查取证中涉及有关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回答;当事人愿意主动提供的,应当对提供的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申诉人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叁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以下范围内各类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
(一)各种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决定;
(叁)扣发工资、津贴或取消福利待遇的决定;
(四)降低教师职务或职级的决定;
(五)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决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教师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克服的障碍导致不能按期提起申诉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延缓申请。但在影响按期申诉的障碍消除后,必须自消除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应当明确提出申诉理由。申诉理由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各款中一款的规定:
(一)认为原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新证据证明原决定依据事实错误;
(二)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叁)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申诉理由。
第十六条 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的《教师申诉书》(格式见附表1)。
(二)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叁)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受理人员应当要求
申诉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申诉者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要求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人员或复查小组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材料后应当停止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事项超出申诉范围的;
(叁)已经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
(四)已经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定的;
(五)申诉材料不齐备,在规定时间内又未补齐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申诉权的,应当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代理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到申诉受理委员会确认代理身份后方可履行代理职责。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由委员会主任指定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查小组负责复查工作。复查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叁条 申诉处理决定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处理决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对处理决定的表决应有叁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议复查小组的报告时,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有要求,或虽然没有要求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诉人和处理教师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到会陈述或答辩。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复查小组应当将决定内容以《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2)的形式送达申诉人。从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开始,到《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为止,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查期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复查小组在向申诉人送达《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向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自告知之日起,学校不再受理申诉人针对该项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按《教师申诉书》填写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
(叁)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实现时,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接到《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对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后被驳回,《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即行生效。复查小组应当及时将生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并通知其按决定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且被申诉人已初步认同申诉人申诉意见的,可启用简化申诉处理程序:
(一)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复查小组提出《复查报告》,同时在《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签批后,由复查小组按本制度第二十六和二十九条规定向申诉人及有关部门(单位)送达。
(叁)对教师申诉按简化程序处理的,应当在下一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叁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教师依据本制度提起的申诉,或未按本制度规定时限完成申诉处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叁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或工作人员在申诉处理活动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勒索、卡要钱财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叁十二条 教师不按本制度规定正常行使申诉权,闹访、缠访、或以申诉为由寻隙滋事甚至聚众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辞退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叁十叁条 本制度规定的时限日数,均按法定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叁十四条 本制度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叁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申诉书》(样表)
2.《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