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校外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院各单位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培训是指学院各系部与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践教学、就业实习、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学院对应用技术培训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应用技术培训管理归口应用技术培训学院。由应用技术培训学院具体负责各类培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苍产蝉辫;应用技术培训坚持优质服务、互利互惠、统一管理的原则。即应用技术培训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应用型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
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应用技术培训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应用技术培训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七条 条件
(一)合作公司的基本条件
应用技术培训的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院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实训、实习平台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应用技术培训学院要对合作公司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
(叁)不宜引进的应用技术培训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应用技术培训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苍产蝉辫;学院对应用技术培训中的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由应用技术培训学院负责牵头立项、审查应用技术培训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合作公司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通过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应用技术培训项目的教学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形式与内容。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院和应用技术培训公司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1.共建专业结构,学院与培训合作方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公司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公司标准,与公司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共建师资队伍,引进合作方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合作方定岗进修,共建公司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公司发展;
4.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公司技能大师进入学院开设工作室。
5.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院与合作方签订定制培养协议,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6.公司对以任何名义对学院进行捐助,包括公司奖学金等形式,视作应用技术培训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应用技术培训项目由应用技术培训学院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应用技术培训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应用技术培训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由应用技术培训学院牵头负责,主要从应用技术培训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相关教学单位讨论,向主管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份由应用技术培训学院发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应用技术培训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应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应用技术培训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学院专业教师为非应用技术培训伙伴公司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学院各单位开展的应用技术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应用技术培训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