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认识问题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叁)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叁)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经过半年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经过一年的考核;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联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叁)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两次以上。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核期满,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
申请人所在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受处分人所在系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系受理期满后,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系。
第六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决定。
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组织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提出意见后,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复印件、系内撤销学生处分汇总表、系内撤销处分意见等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印发。
第八条 各系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定期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文件下发叁天内,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叁)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态度做出书面承诺;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九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学生日常表现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