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于下达2016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院根据各系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系 |
国家助学金名额 |
一等 |
二等 |
叁等 |
工商管理系 |
543 |
68 |
136 |
339 |
经济系 |
197 |
25 |
49 |
123 |
英语系 |
53 |
7 |
13 |
33 |
艺术与传媒系 |
245 |
31 |
61 |
15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
187 |
23 |
47 |
117 |
电子信息工程系 |
170 |
21 |
43 |
106 |
建筑与测绘系 |
92 |
11 |
23 |
58 |
合计 |
1487 |
186 |
372 |
929 |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晓伟
副组长:慎海歌
成 员:郑丽芬 宋龙宾 王翠玲 王明远 朱玉群 高 洪
高连斌 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邹玲玲 霍丽洋
郑韬韬 刘 萍 陆冠楠 蔡秀丽 郑岐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主 任:慎海歌
成 员: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二)为监督检查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督查组,在评定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组 长:王晓伟
副组长:慎海歌
成 员:魏姗珊 刘传亮 于安斌
叁、具体要求
1、各系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评定,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和民主程序,10月12日9点前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完成统计上报申请者电子名单,不得以成绩为由随意取消学生获助资格,确定拟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后,系内进行公示并广泛告知学生评选结果。
2、各系要深入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的宣讲工作,确保每名学生都知道评定程序及具体要求,引导学生充分理解党和国家对高校学生的关心关爱。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督查组,将通过走访学生班级、召开座谈会、设立监督电话等形式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3、各系需要上报下列评审材料:
①系国家助学金评审方案(体现名额分配去向)(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②系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③系内公示照片。(包括报学院的所有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④《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制版各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手写,手写申请书一份,困难证明复印件,银行卡号,按照排序分类装档,材料和汇总表顺序相符(电子表冠系名)所有材料于2016年10月20日9点前报学生处。
注:&苍产蝉辫;
1、从2016年起国奖、励志、助学的系内分类建档要符合评估标准,建档材料标准与上报标准一致(一式两份,原件留在系里),留存材料和汇总表顺序须一致,不得有缺项、漏项和违规顶替现象。
2、申请者持本人银行卡报名,2013.2014.2015级学生报龙江银行卡号,2016级学生报工商银行卡号(提醒激活卡片)。
学生处
2016年10月10日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摆2007闭6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9i果冻制作厂加盟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9i果冻制作厂加盟确定的总人数,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叁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叁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低保家庭学生,除非极特殊情况,原则上都要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不得以成绩为由,轻易取消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要取消学生国家助学金,必须将详细原因和依据以正规文件的形式上报上级审核。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9i果冻制作厂加盟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系。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凡符合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系里留存),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系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院规院纪,受学院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叁等者停发),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叁)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五)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
(六)拒绝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受助学生因发生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而使所获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的,所得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部分由学生处组织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